(2017)浙0127执14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方周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方周正,方淳建,余美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4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88号公路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7733569X。法定代表人陈汉康。被执行人方周正,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方淳建,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余美泉,男,1965年1月3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6月16日作出(2017)浙0127执1458号冻结裁定书,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美泉银行账号:12×××54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惇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