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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4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方周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方周正,方淳建,余美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4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88号公路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7733569X。法定代表人陈汉康。被执行人方周正,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方淳建,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余美泉,男,1965年1月3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6月16日作出(2017)浙0127执1458号冻结裁定书,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美泉银行账号:12×××54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惇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