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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定富与颜家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定富,颜家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李定富,男,汉族,1973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颜家树,男,汉族,1967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212号李定富申请执行颜家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2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光红审判员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仕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