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2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蔡丽珊与汕头市华天富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珊,汕头市华天富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2民初211号原告:蔡丽珊,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雄武,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华天富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三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杜俊毅。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翔元,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系该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蔡丽珊与被告汕头市华天富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天富公司)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丽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雄武,被告华天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翔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丽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华天富公司退还原告蔡丽珊投资款50万元及及利息12万元(自2015年5月20日起计至2017年5月19日止,2017年5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另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0日,被告华天富公司以已在申报新三板挂牌上市,与主办券商和中介机构签订新三板上市改制合同,预计在2015年7月底完成股改工作为由,在股改前向原告募集部分资金,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在股改前募集的资金按股改时的评估净值1︰1出让,不溢价,给予优惠。评估净值是指经过评估公司评估后作出的符合财务规范的总值减去负债的净值。股改时,以债转股的形式让原告成为被告的原始股东。若在二年内被告无法上市,将退还原告本金50万元及年利息(12%)。同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汇款50万元给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杜俊毅,被告向原告开具编号4000952的《收据》,确认收到原告投资入股款50万元的事实。现因被告无法在二年内上市,应按照其承诺退还原告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告华天富公司承认原告蔡丽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为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汕头市华天富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丽珊投资款50万元及利息12万元(自2015年5月20日起计至2017年5月19日止,2017年5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0元,保全费3620元,合共8620元,由被告汕头市华天富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燕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绪龙附:本判决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