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李培遥与临沂市兰山区益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遥,临沂市兰山区益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640号原告:李培遥,男,1990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江涛,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益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60401631K,住所: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驻地600米229省道路西。法定代表人:苗俊永、薛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遥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益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被告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原告也不申请公告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培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宗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燕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