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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庞杰、孙艳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杰,孙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庞杰,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孙艳春,男,1984年9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申请执行人庞杰与被执行人孙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四查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其中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7850.12元,且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3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程庆九审 判 员  康柏林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佟 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