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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642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綦秋勋、王会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綦秋勋,王会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642号之十申请人:綦秋勋,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王会忠,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綦秋勋申请执行王会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3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会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会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会忠在东营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振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