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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秀爱与被告陈淑霞、丁一鸣、丁兆炫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爱,陈淑霞,丁一鸣,丁兆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2235号原告:吴秀爱,女,汉族。被告:陈淑霞,女,汉族。被告:丁一鸣,女,汉族。被告:丁兆炫,男,汉族。原告吴秀爱与被告陈淑霞、丁一鸣、丁兆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吴秀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秀爱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秀爱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秀爱负担。审判员  阎晓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梦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