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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计界峰与被告杨晓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界峰,杨晓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824号原告:计界峰,男。被告:杨晓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计界峰与被告杨晓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计界峰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计界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界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计界峰负担。审判员  王存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