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汤庆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庆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99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庆丰,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人汤庆丰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7月31日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7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庆丰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庆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同年3月期间,被告人汤庆丰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某商城七区仓库,采用技术开锁等手段,先后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37171.4元的坯布42448米。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2月1日晚,被告人汤庆丰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某商城七区东37号仓库,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施某的共计价值人民币39625.4元的伍美缎白坯布11517米、有光加捻色丁布3866米;后又至该区西39号仓库,窃得被害人吴某的白坯布30余卷。2.2017年2月25日晚,被告人汤庆丰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某商城七区东20号仓库,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施某的共计价值人民币41644元的亚光色丁白坯布14360米。3.2017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汤庆丰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轻纺商城七区东20号仓库,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施某的共计价值人民币55902元的亚光贡缎白坯布12705米。归案后,被告人汤庆丰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汤庆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庆丰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庆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汤庆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施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徐某、陶某、张某、胡某、袁某、李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划码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勘查记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庆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汤庆丰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汤庆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庆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汤庆丰退赔被害人施某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37171.4元;退赔被害人吴某白坯布30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炳红人民陪审员 邬长庚人民陪审员 顾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佳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