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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北京瑞兆天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皓,北京瑞兆天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981号申请执行人:张皓,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北京瑞兆天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681123),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28号水晶广场14层。法定代表人:张建玲,总经理。张皓与北京瑞兆天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兆天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皓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兆天成公司给付占用费(每日按照54元计算,从2016年1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北京瑞兆天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5号楼5层579号商铺恢复原状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11元。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瑞兆天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瑞兆天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瑞兆天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张皓的申请执行标的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瑞兆天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皓发现被执行人瑞兆天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占军-2--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