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丽与朱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朱治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808号原告:马丽,女,回族,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朱治国,男,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原告马丽诉被告朱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丽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丽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丽负担。审 判 员 武玉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丽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