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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6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宝燕与余思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燕,余思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6民初1273号原告:吴宝燕,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告:余思拓,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原告吴宝燕与被告余思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吴宝燕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宝燕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燕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运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