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6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26710号原告: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B座一层105-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51526645。法定代表人:殷宗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冬,女,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禄,男,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张辉,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长华国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雪冬、张治禄、被告张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3月27日,原告与天津市塘沽区贻泽小区业主大会签订《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塘沽区贻泽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间为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服务标准为公寓物业费0.58元每平方米,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维护管理费为0.6元每平方米,两项共计1.18元每平方米。被告是天津滨海新区塘沽贻泽园xxx业主,原告提供服务面积为79.12平方米,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共拖欠原告物业费共计2241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拒交物业费。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张辉给付原告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物业费224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1份,资质证书1份,备案证明1份,证明原告的经营资质;证据二、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的内容;证据三、小区设施设备的维护记录1份、巡视表1份、对小区设施检查表1份、保洁检查表1份、公共部位的养护表1份、保安交接班记录表1份、对保安工作的检查表1份、小区车辆出入登记表1份、保安巡逻登记表1份,证明原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证据四、催缴凭证1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进行了催缴;证据五、房屋权属证明1张,证明房屋权属情况;证据六、贻泽园绿化景观工程总平面图1份,证明垃圾站不在小区范围之内,不属于物业管辖。被告张辉辩称,原告所述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所欠物业费2241元及房屋面积属实。被告之所以未交纳物业费是因为1、消防设施形同虚设,视业主生命为儿戏。5月30日晚18时许,我们几位业主会同物业值班人员对贻泽园5号楼16、17层的消防设施进行了查看,发现消防栓根本没有水,按火警报警装置没发现告警,5号楼东侧的消防通道被车辆和地桩堵死,如发生火灾,消防车无法通过消防通道第一时间到现场救援。2、物业公司不作为,小区二次供水长时间得不到维护和清洗,危害业主的健康。小区有三台二次供水装置,每半年要进行一次检修和清洗,2012年起物业公司疏于管理,致使设备带病工作,更谈不上清洗,现在1号设备已经剩下空壳,2、3号设备也是近段时间进行了维修,没有张贴天津市水务局检验的相关证明和报告。3、房屋维修基金去向不明,要求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公示。2014年小区多位业主房屋出现漏雨,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签字动用维修基金,但修之后,漏雨现象依然非常严重,好多业主家里的墙皮和家具,地板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要求物业公司对业主进行估损赔偿。4、私自增加车位,破坏绿化。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将绿化带改成车位,将原本横向停车的车位加宽,变为纵向车位,以增加车位谋取不当得利,破坏小区绿化,致使小区行车道狭窄,多次发生剐蹭事故。5、未对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尽到维护义务。楼内脏乱不堪,各楼层均张贴小广告,闲杂人员可以随意出入小区,进入楼内,在墙面、电井等部位随意张贴书写小广告,对业主的财产及生命造成极大的威胁,也与创卫的大环境相悖。6、要求物业公司公示小区广告牌,电梯内广告费去向。7、为经济利益向外出租场地,堵塞消防通道。8、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自向小区之外卖电。9、未对物业综合管理工作尽到义务。5号楼左侧电梯按键在2016年被人为破坏,到现在为止,电梯按键依然是用螺丝和胶人工进行改造,透过裂缝能看到电梯线路板。楼内各层的灯具已经拆换,用简易灯泡代替原来的灯具。楼宇对讲损坏,物业用劣质的面板代替,经常损坏。综上,被答辩人在此纠纷中存在明显的过错,除未完成物业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以外,拒绝与答辩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协商,答辩人以投诉的方式要求被答辩人解决上述问题都没有得到起码的答复和稍许的改进,本人自2015年1月拒交物业费,以此敦促被答辩人改进工作方法,解决基本问题,但非常遗憾的是,至今对答辩人的提议没有任何回复,没有丝毫改进服务,因此,被答辩人存在过错,其诉讼请求证据缺失,法律依据不足。为了维护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共同构建和谐社会主题精神,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不当诉讼请求,支持答辩人合法合理的请求事项。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光盘1张,证明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二次供水没有维修,1号泵已经成空壳,私改车位破坏绿化,把小区树砍了做成车位,楼道内的广告和物业收费的广告,东门堵塞,私拉电线向废品站卖电,火警报警形同虚设,火灾显示牌不起作用,配电室的报警也不能用。家里遭受雨水损失的情况。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与天津市塘沽区贻泽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约定原告为贻泽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终止。物业管理服务费采用包干制的形式收取,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8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0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业主于每月10日前或年4月底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泽园xxx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79.12平方米。被告未交纳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2241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且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主张其依据合同约定对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享有收取相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权利,被告作为业主负有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并提供光盘予以佐证,原告对此予以辩解。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双方发表的质证意见及当庭陈述,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比例为总额的90%。关于被告提出房屋漏水、原告对外卖电问题,因不属于本合同服务范围,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美化城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物业管理单位为增加物业管理的透明度,得到居民的拥护和支持,应加大宣传力度,主动接受业主监督,在职责范围内尽可能提高物业服务标准和水平;作为小区业主一员的被告,也应支持、理解物业工作,业主与物业公司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干净、整洁、有序、文明的和谐生活小区。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2016.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审判员 贾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鹏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