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孝礼与山东瑞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礼,山东瑞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342号原告:王孝礼,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举东,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山东瑞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北外环路48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维清,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王孝礼与被告山东瑞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瑞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孝礼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鲁1321民初12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并到本案审理,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泽生审 判 员 黄俊峰人民陪审员 滕厚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金锬书 记 员 田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