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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9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上海岭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新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岭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新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9316号原告:上海岭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春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伏荣,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耀祖,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岭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不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要求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岭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