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建珏与金践、张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珏,金践,张晓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2684号原告王建珏,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金践,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张晓晓,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珏为与被告金践、张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珏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珏负担。审判员 胡格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