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7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永增与广州市珠江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民终717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珠江湾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永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7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珠江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谢炳钊。委托代理人:欧益,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雪梅,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增,住广东省电白县。委托代理人:徐汉泉,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珠江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永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5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广州市珠江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3至2015年度的年终奖合计48696元给陈永增。二、驳回陈永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珠江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判后,广州市珠江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珠江湾公司无须向陈永增支付2013年度至2015年度年终奖的税后余额48696元。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陈永增负担。主要理由为:陈永增并无举证证明珠江湾公司应当对其发放2013年度至2015年度年终奖而未发放,原审判决认定珠江湾公司须向陈永增支付2013年度至2015年度年终奖的税后余额48696元缺乏事实法律依据。首先,陈永增主张珠江湾公司支付年终奖,应当对珠江湾公司的年终奖制度、年终奖具体计算方法、陈永增符合领取年终奖资格等进行举证证明。原审审理中,陈永增对前述待证事实均未举证证明,无法证明珠江湾公司应当对陈永增发放年终奖而未发放。其次,年终奖的发放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畴而非企业的强制性义务,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经营实际情况和员工的综合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和发放的金额。双方并未对年终奖的发放进行认定约定,珠江湾公司对陈永增不存在发放年终奖的契约义务。被上诉人陈永增答辩称:同意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珠江湾公司是否需向陈永增支付年终奖。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按《珠光集团年度奖金分配办法》。”可见,陈永增要求珠江湾公司向其支付奖金有合同依据。再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载明,陈永增名下有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53990元,该款是作为陈永增的涉税款项申报。珠江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笔奖金已经发放,并主张上述款项是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该解释并不是合理的解释。综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及各方陈述,珠江湾公司认为无需支付年终奖48696元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经审查珠江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珠江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嘉璘审判员 年 亚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沈豪彦汤燕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