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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江波、陈国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波,陈国良,陈节莲,陈根莲,陈样莲,陈春莲,陈细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陈江波,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被执行人:陈国良,男,194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被执行人:陈节莲,女,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被执行人:陈根莲,女,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被执行人:陈样莲,女,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被执行人:陈春莲,女,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被执行人:陈细莲,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681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继承人陈孔祥、舒宝珠所有的位于贵溪市雄石东街站前路南10号房屋一栋和位于鹰潭市月湖区胜利东路51号房屋一套过户至申请人陈江波名下。二、过户所需的一切税费全部由申请人陈江波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新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