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5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于贵贞与安图县明月镇明海大理岩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贵贞,安图县明月镇明海大理岩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5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于贵贞,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朝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明海大理岩矿,住所地安图县。经营者:管延明,男,1971年11月14日,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于贵贞与被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明海大理岩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贵贞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31583.7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明海大理岩矿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法律文书;2017年2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明海大理岩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明海大理岩矿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以及互联网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明海大理岩矿的银行账户已被本案冻结;2017年5月2日、2017年6月5日、2017年6月23日、2017年7月12日被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明海大理岩矿的经营者管严明分四次向本院缴纳执行款40000元,及本院于2017年7月7日扣划管延明名下的存款10009.19元,本案共计执行案款50009.19元;余款申请人于贵贞与被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明海大理岩矿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递交和解协议书及撤回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元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立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