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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寿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侨联合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寿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深圳市中侨联合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916号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寿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81580262T。法定代表人:余素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雪琴,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建工大厦十一层。负责人:刘育林,总经理。被告:深圳市中侨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东海道北侧东海龙腾公寓B302。法定代表人:陈婵军,职务不详。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寿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深圳市中侨联合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寿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寿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寿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计146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寿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安屏代理审判员  吴桂黎人民陪审员  吴诗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梅 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