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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初17号原告: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1830795。法定代表人:郑共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勇,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婷,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彩香路3号,同意信用代码9132050813769244XJ。法定代表人:吴跃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99元,减半收取53,799.5元,由原告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钟 凌审判员 韩 扬审判员 程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熙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