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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温长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53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长生,男,1967年3月10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于都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长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长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6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温长生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老汽车站路段时,被值勤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公安民警按规定将被告人温长生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温长生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6.51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证明,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温长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长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温长生无证驾驶摩托车,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温长生自愿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长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  华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丽艳(代)速录员 刘毅超(代)附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