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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树芝与刘月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树芝,刘月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朱树芝,男,194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月栓,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在执行朱树芝与刘月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月栓名下有牌号为苏J×××××的小型车辆。上述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月栓已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艾审 判 员  曹礼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