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宗海、江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海,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724号起诉人:陈宗海,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起诉人:江敏,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2017年7月7日,本院收到陈宗海、江敏的���诉状,要求:1.判定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购房合同,办理房产证(不动产证)、安装天然气、暖气、热水,开具足额正规购房发票;2.判定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逾期履行上述合同义务违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合法建造房屋需要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屋未在房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本案诉争的房屋尚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案涉及的争议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宗海、江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