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XX祥、周西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祥,周西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691号申请执行人:XX祥,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周西余,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XX祥与周西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皖0825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西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XX祥工程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西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XX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5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晓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