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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龙口市宇龙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春阳恒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宇龙密封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春阳恒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491号原告:龙口市宇龙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诸由观镇天尊埠屯村南(龙口市通海路北首路西),注册号:370681018011369。法定代表人:王加群,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政,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玉琛,1970年8月8日出生,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青岛春阳恒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龙山办事处西程哥庄村,注册号:370282228030821。法定代表人:王伟伟。本院受理原告龙口市宇龙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春阳恒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龙口市宇龙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口市宇龙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春阳恒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积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