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江刘程等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程,陈焦,周江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82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程,男,1982年4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开州区。因犯聚众斗殴罪,2015年12月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2016年11月9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被告人陈焦,女,1994年11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2016年11月9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2月1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被告人周江,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月18日满释放。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2012年7月3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9月2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2016年11月9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程、陈焦、周江犯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刘程、陈焦为了牟取利益,从事网上接单卖淫业务,并安排被告人周江及谭勇(另案处理)等人开车接送卖淫女,所得收入由刘程和陈焦进行对账和分配,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8日O时30分许,被告人陈焦将从他人处获取的嫖客信息发给被告人刘程,由谭勇将卖淫女刘某送至重庆市南岸区xxx商务酒店xxx房间,与嫖宿人员杨某进行卖淫嫖娼,收取嫖宿人员杨某支付的500元嫖资及250元车费、安全费。2、2016年11月8日2时许,被告人陈焦将从他人处获取的嫖客信息发给被告人刘程,由谭勇将卖淫女刘某送至重庆市渝北区XX酒店某房间,与嫖宿人员吴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收取嫖宿人员吴某某支付的1000元嫖资及250元车费、安全费。3、2016年11月9日1时许,被告人刘程将从他人处获取的嫖客信息发给被告人陈焦,后被告人陈焦、周江将卖淫女周某某(未成年人)送至重庆市江北区XX酒店某房间,与嫖宿人员温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收取嫖宿人员温某某支付的700元嫖资及200元车费、安全费。4、2016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程将从他人处获取的嫖客信息发给被告人陈焦,后被告人周江、陈焦将卖淫女周某某送至重庆市江北区XX酒店某房间,与嫖宿人员廖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收取嫖宿人员廖某某支付的400元嫖资及50元车费、安全费。5、2016年11月9日2时许,被告人陈焦将从他人处获取的嫖客信息发给谭勇,后谭勇将卖淫女闫某某送至重庆市巴南区某酒店,与嫖宿人员邢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收取嫖宿人员邢某某600元嫖资及800元车费、安全费。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刘程、陈焦、周江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焦、周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介绍卖淫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刘程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捉获,同年12月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日被释放,实际羁押199天。其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程、陈焦、周江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陈焦、周江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江具有累犯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刘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再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程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撤销缓刑,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焦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周江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对三被告人建议均判处罚金。被告人刘程、陈焦、周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程、陈焦、周江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三部手机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刑初字第007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中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刘程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199天,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焦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四、被告人周江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五、对随案移送的三部手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鄢寒秋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人民陪审员 王道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柘雅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