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执1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李华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李华斌,卢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篁园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沈初阳。被执行人李华斌,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卢雅丽,女,1984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8608号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华斌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华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骆 涛浙江省义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2执11179号金华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浙0782执1117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华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