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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戴葵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3刑初27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葵,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因诈骗,于2010年3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诈骗,2013年5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12月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葵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杜娟、袁岳如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天担任法庭记录。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戴葵先后多次在本市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宁乡县、长沙县等地的小型超市、果园店等小型商铺内,采取冒充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谎称公司开会需要购买香烟、槟榔等物,在被害人送货途中将被害人拦截,以需要另行购买他物为由骗取被害人手中财物的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戴葵采取上述方式实施诈骗行为共计18次,累计诈骗金额达1291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10月31日,被告人戴葵至本市宁乡县玉虹兰庭小区芙蓉兴盛超市冒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刘某4包和天下香烟和1包槟榔;2、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戴葵至本市宁乡县嘉城花园小区嘉城果园店冒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邓某1条和天下香烟和1包槟榔;3、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戴葵至本市岳麓区兰亭都荟小区蔚然锦和超市冒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稂某3包和天下香烟;4、2016年1月7日,被告人戴葵至本市天心区欧洲城小区卡奇诺食品商行冒称欧洲城营销部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尹某2条软蓝极品芙蓉王香烟;5、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戴葵至本市芙蓉区第六都小区13栋116号门面冒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肖某1条和天下香烟;6、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戴葵至本市尚都美寓小区天福便利店冒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朱某5包和气生财香烟、2包软中华香烟和2包软芙蓉王香烟;7、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戴葵至本市开福区盛世和园小区农商营行冒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陈某5包软蓝芙蓉王香烟和1包槟榔;8、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戴葵至本市雨花区丽景香山小区新佳宜超市冒称物业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熊某1条和天下香烟;9、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戴葵至本市雨花区桂花路292号舌尖零食店冒称店长熟人骗取被害人宋某4包和天下香烟和2包软蓝芙蓉王香烟;10、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戴葵至本市雨花区西子花苑小区北门便利店冒称社区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王某5包和天下香烟和1包槟榔;11、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戴葵至本市芙蓉区杨家山北飞飞炒货店冒称社区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周某4包和天下香烟和4包软蓝芙蓉王香烟;12、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戴葵至本市岳麓区麓山名园小区快乐惠超市冒称社区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董某1条硬中华香烟和3包芙蓉王香烟;13、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戴葵至本市长沙县维也纳酒店杉优食品店冒称酒店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廖某17包和天下香烟和1条软蓝芙蓉王香烟;14、2016年9月3日,被告人戴葵至本市雨花区高桥新花样便利店冒称信用社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付某1条软蓝极品芙蓉王香烟;15、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戴葵至本市岳麓区蓝光COCO蜜城双喜食品店冒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黄某9包黄芙蓉王香烟、4包和气生财香烟、4包硬蓝蓉王香烟、4包硬中华香烟;16、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戴葵至本市岳麓区华韵城市海岸小区美宜佳便利店冒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彭某5包和天下香烟和1包张新发槟榔;17、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戴葵至本市雨花区窑岭骨科医院乐享多零食店冒称医院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文某6包和气生财香烟和3包软蓝芙蓉王香烟;18、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戴葵至本市天心区东怡外围生活馆新佳宜超市冒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马某6包和天下香烟和1包张新发槟榔。经鉴定,上述和天下香烟价值人民币100元/包、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65元/包、软蓝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60元/包、和气生财香烟价值人民币50元/包、硬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45元/包、硬蓝芙蓉王香烟价值35元/包、黄芙蓉王香烟价值23元/包;张新发槟榔价值人民币10元/包。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戴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戴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亦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葵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戴葵家属代为赔偿了刘某等14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10360元并均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另外4位被害人表示不愿意就被诈骗一事再作追究。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传唤经过,证明2016年11月17日11时许,天心区东怡外国生活馆新佳宜超市内发生诈骗案,民警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后,通过图像比对,发现犯罪嫌疑人与前科人员戴葵面部特征高度相似。2016年12月7日遂前往戴葵所租住的芙蓉区朝阳一村25栋103房,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被害人廖某、文某、稂某、陈某、付某、彭某、刘某、王某、周某、黄某、肖某、周某、马某、刘某、董某、朱某、熊某、宋某的陈述,证明其被骗的时间、地点、金额、过程及其具体细节,与起诉书的指控一致。3、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8日14时依法对被告人戴葵所租住的长沙市芙蓉区朝阳一村25栋103房进行搜查,并在其住房的衣橱内搜出作案时所穿的衣物三件。4、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廖某、文某、稂某、陈某、付某、彭某、刘某、王某、周某、黄某、肖某、周海波、马某、邓某均依法辨认出被告人戴葵。5、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诈骗物品的价值。6、谅解协议、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戴葵在案发后对14名被害人分别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14位被害人的谅解。另外4位被害人表示不愿意就被诈骗一事再作追究。7、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被告人戴葵诈骗被害人财物的事实,且被告人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并对现场视频截图等进行了签字确认。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戴葵曾因诈骗被行政处罚。9、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戴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0、被告人戴葵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上述证据系公诉机关依法提供,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戴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葵诈骗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对被告人戴葵的诈骗行为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戴葵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期间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戴葵曾有行政处罚的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戴葵的家属赔偿了刘某等14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均已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戴葵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袁 勇人民陪审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袁岳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