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宋世成、郑精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世成,郑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宋世成,男,194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力天医药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郑精涛,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宋世成与被执行人郑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