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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苗北村村民委员会与申砖头、申先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苗北村村民委员会,申砖头,申先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1855号原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苗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苗北村。负责人:张新华,该村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明,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砖头,男,194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申先峰,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申砖头、申先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坤,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苗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申砖头、申先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苗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苗北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苗北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苗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袁玲玲审 判 员  常跃华人民陪审员  宗秀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可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