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尤明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明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5刑初28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明生,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明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永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明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7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尤明生在其工作的顺丰速运(天津)有限公司河北区XX路营业部内,在仓库管理员分派快件过程中,趁人不备,将应当由其他快递员派送的一部步步高牌vivoX7手机快件窃取据为己有。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98元。经被害单位报警,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于2017年3月31日在天津市河北区XX路顺丰快递营业点内将被告人尤明生抓获。被告人尤明生到案后赔偿了被害单位人民币3000元,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尤明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石国锋的陈述,证人汪某的证言,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明细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顺丰速运材料,员工基本信息表,照片,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赔偿手续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明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尤明生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且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具结书的内容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尤明生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尤明生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尤明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庭宣判)审判员 胡桂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单宁附:本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