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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成军、刘延平、韩伟、杨延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成军,杨延海,韩伟,刘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成军,住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杨延海,住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韩伟,住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刘延平,住延寿县延寿镇。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成军、杨延海、韩伟、刘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李成军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并缴纳了申请执行费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9执恢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