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成军、刘延平、韩伟、杨延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成军,杨延海,韩伟,刘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成军,住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杨延海,住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韩伟,住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刘延平,住延寿县延寿镇。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成军、杨延海、韩伟、刘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李成军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并缴纳了申请执行费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9执恢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