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民初7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辛永斌与深圳市海艺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永斌,深圳市海艺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233号原告:辛永斌,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和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海艺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赛格广场6500。法定代表人:卢玉芳。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辛永斌诉被告深圳市海艺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辛永斌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永斌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永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永斌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梦露?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