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4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吉宁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和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宁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和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550号原告:安吉宁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吉县昌硕街道宁馨花园22幢,组织机构代码75590790-3。法定代表人:王剑泽。委托代理人:黄靖,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谷佳,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和青,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安吉宁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和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安吉宁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宁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吉宁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吉宁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