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保定市北市区环岛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程少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北市区环岛建材经销处,程少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483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北市区环岛建材经销处。被执行人程少轻。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北市区环岛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程少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北市区环岛建材经销处于2016年5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少轻给付申请人保定市北市区环岛建材经销处货款172778.91元、违约金1522244.82元、后续违约金及延迟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56元。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执行费4347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判决住址所在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本院于2016年6月2日通过河北法院智能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程少轻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银行无财产,无车辆登记信息。3.2016年8月12日,我院前往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程少轻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工作及结果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但因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健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