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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冷美玲、刘晓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美玲,刘晓凤,刘克全,青岛金翔冠帽业有限公司,青岛汤姆拉丁帽业有限公司,刘海,刘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244号申请人冷美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刘晓凤,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刘克全,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青岛金翔冠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晓凤,经理。被申请人青岛汤姆拉丁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克全,经理。被申请人刘海,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刘真,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冷美玲与被申请人刘晓凤、刘克全、青岛金翔冠帽业有限公司、青岛汤姆拉丁帽业有限公司、刘海、刘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鲁0281执保9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执行,冻结被申请人刘晓凤、刘克全、青岛金翔冠帽业有限公司、青岛汤姆拉丁帽业有限公司、刘海、刘真所有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的冻结。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36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晓凤、刘克全、青岛金翔冠帽业有限公司、青岛汤姆拉丁帽业有限公司、刘海、刘真所有的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或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敬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