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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与于晓、董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于晓,董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5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住所地青岛开发区香江路6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0211863655395T。负责人:邱国辉,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秦晓英,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文,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晓,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胶州市。被告:董勇,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诉被告于晓、董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以两被告已经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于晓、董勇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销对被告于晓、董勇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晓玲审 判 员  赵玉京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延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