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4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贤付与唐保敏、徐桂平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贤付,唐保敏,徐桂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4754号原告:马贤付,男,1953年5月28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克巨,新沂市棋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保敏,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徐桂平,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马贤付与被告唐保敏、徐桂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马贤付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贤付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贤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贤付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何培祥人民陪审员 周善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