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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4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贤付与唐保敏、徐桂平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贤付,唐保敏,徐桂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4754号原告:马贤付,男,1953年5月28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克巨,新沂市棋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保敏,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徐桂平,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马贤付与被告唐保敏、徐桂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马贤付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贤付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贤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贤付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何培祥人民陪审员  周善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