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生军与刘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生军,刘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陈生军,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刘营,男,1980年6月2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小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0.618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生军与被执行人刘营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刘崇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