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3民初1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鑫与朱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朱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3761号原告:王鑫。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明。原告王鑫与被告朱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5398.75元;2、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系个体工商户,从事印刷制版工作。被告朱晓明系沈阳市大东区晓明扑克牌专业经销部业主。原告为被告印刷制版,从2014年至2015年止,被告拖欠原告纸版费用达25398.75元一直没有支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均系个体工商户,双方业务往来不是个人行为,应以字号为当事人,本案中原、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退回原告王鑫。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东波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雪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