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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户县滨河新区管委会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合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251号起诉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开发区长安国际企业总部B20栋。法定代表人邹西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丹,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蒋家寨13号楼1单元501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收到起诉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户县滨河新区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户县甘亭街道西郊村村委会(以下简称西郊村委会)的起诉状。起诉人在诉状中称,起诉人和户县甘亭镇西郊村第二村民小组于2010年5月25日签订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起诉人征用二组的土地约56亩用于西大街西段商住房开发项目建设。合同履行中,户县滨河新区管理办公室和第三人西郊村委会2011年2月24日签订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户县滨河新区管理办公室征用第三人的土地约56亩作为综合开发储备土地,用于商住房开发建设,约定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方式为实物安置,补偿方式为将所有征地安置补偿款(含市场拆迁补偿款)折算成6000平方米临街商铺,起诉人委托开发商投资商铺并负责返还第三人;协议签订其50日内完成地面附属物拆除清理并移交净地;在办理完行政审批手续后户县滨河新区管理办公室有权自主开发,商铺交房时间为开工建设之日起18个月内;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以及受国家政策影响除外)完成行政审批手续并开工建设,临街商铺建设工期18个月,整个楼盘建设周期为24个月,如无不可抗力,不得拖延开发周期协议;协议自政府立项审批批准之日起生效,还约定了违约责任。起诉人开发了土地,先期因没有土地征收批文,后开因第三人不配合,导致手续不全,土地不能招拍挂,起诉人不能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开发受阻。起诉人认为,土地征收的权利在政府,征收补偿安置的标准由政府制定,土地征收由国土局组织实施。户县滨河新区管理办公室和第三人签订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故起诉人诉至本院,请求:1、确认户县滨河新区管理办公室和第三人2011年2月24日签订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协议无效;2、诉讼费由户县滨河新区管理办公室承担。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焦 慧代理审判员  唐卫刚代理审判员  张 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文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