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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洁与杨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洁,杨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737号原告:朱洁,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杨端文,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朱洁与被告杨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朱洁于2017年7月12日以起诉后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杨端文已履行还款义务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1元,由朱洁负担。审判员  唐永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峻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