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洁与杨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洁,杨端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737号原告:朱洁,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杨端文,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朱洁与被告杨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朱洁于2017年7月12日以起诉后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杨端文已履行还款义务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1元,由朱洁负担。审判员 唐永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峻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