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立军与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军,李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民初1381号原告刘立军,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志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涛,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星平,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立军与被告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清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大平、李宜文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立军和其委托代理人张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海涛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星平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星平提出有新的证据需要收集提供,原、被告协商一致并经本合议庭许可,给予被告方7个工作日收集提供新证据,并于2017年7月1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的人民陪审员杨大平因正当理由换为人民陪审员杨安明加入合议庭参加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立军诉称:2015年6月24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除支付了部分利息,其它款项一直未予归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24万元(利息按2分月息自2016年4月24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24日止,以后未付款项利息顺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星平辩称:被告出具的借据属实,但是被告在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7月19日期间,向原告支付了利息共计37.7万元,并且向本院提供了已经支付这些利息的相关证据。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星平还辩称:2015年8、9、10、11月和2016年2月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但是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原告亦不认可。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按月支付,限于每月23日前应偿还利息。收到借款后,被告于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7月19日期间,向原告支付了利息共计37.7万元,本金没有返还,也不能够认定剩余利息已经支付。以上事实有1、原告提交的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借据、转账凭证;2、原告及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的当庭陈述;3、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的当庭陈述;4、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提交的关于利息支付的相关凭证。上列证据经过质证,双方认可,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双方的合法请求均应受到法律保护。1、被告应承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的民事责任。2、双方原约定月利率5%,现原告只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未付部分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被告代理人提出的:在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7月19日期间,向原告支付了利息共计37.7万元,2016年6月以前依照年利率36%已经付清利息,2016年7月只愿意依照24%的年息计息,也只有0.3万元利息未付,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认定支持。4、其余细节观点差异,经双方协商,已经当庭达成一致,并且记录在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刘立军借款本金100万元;依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14日止未付的借款利息21.6万元。以上两项合计121.6万元。二、本案诉讼费15960元,减免960元,余下的15000元由被告李海涛负担。如被告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审 判 长 刘清辉人民陪审员 杨安明人民陪审员 李宜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颜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