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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民初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国富与张振龙、张雪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富,张振龙,张雪云,于晓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字第2999号原告赵国富,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桥西区。被告张振龙,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鹿泉区。被告张雪云,女,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于晓坤,男,198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本院在审理原赵国富与被告张振龙、张雪云以及第三人于晓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富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国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富撤回对被告张振龙、张雪云以及第三人于晓坤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顺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