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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3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张建华、廖朝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浙0282执3905号张建华:你(单位)与廖朝强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2016)浙0282民初950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件的标的金额7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2)(3)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元。特此通知。附:开户单位: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4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本院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峙山路60号邮编:315300执行员:联系电话: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