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6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德明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581号杨德明: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26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于二O一七年七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七月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于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履行案款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6日至2016年9月30日按年利率7.28%计付,自2016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8.4%计付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2)、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诉讼费305元,执行费355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宦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卢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