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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立学、孙永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学,孙永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学,男,汉族,1989年11月14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永兰,女,汉族,1968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上诉人王立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23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立学上诉称其户籍所在在封丘,现在在封丘工作,经常居住地不在郑州,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依据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显示,王立学于2014年7月14日在柳林派出所办理居住证,2016年8月22日在金水辖区办理居住证,有效期至2017年8月22日,其经常居住地位于郑州市××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孟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