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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汉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29刑初6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汉林,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重庆市城口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城检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汉林饮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从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路往庙坝镇方向行驶,行至快速通道“亿联商贸城工地”路段时,与工地内驶出的一辆铲车发生碰撞,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4mg/100ml。被告人刘汉林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刘汉林接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刘汉林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汉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其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