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2民初4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晓冬与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冬,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768号原告:徐晓冬,男,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于杰,男,汉族,1973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徐晓冬与被告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晓冬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惠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昕 来源:百度“”